一胎化”政策与优生优育
来源:多比医网 作者:网站小编 时间:2015-09-11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提出应实施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即“城乡一胎、特殊二胎、严禁三胎、奖励无胎”的方式,实现人口素质的较快提升,从而赶上美欧日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国力和人均生活水平,进而解决中国正面临的环境、资源、城镇化、就业等诸多问题。该观点引起反对声一片。是否应该实行更广泛的二胎政策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30日《重庆晨报》)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一胎化”的30年来,全国累计少生3.5亿人。如果没有这样的政策,或者是不能严格执行这一政策,那么今天我国国民经济和国民家庭生活状况将是如何,真是不堪设想。因而,“一胎化”的政策毋庸置疑,是值得肯定的。 应该承认,“一胎化”政策也随之带来诸如年龄老龄化、独生子女负担过重,社会结构不合理等现象,这也将成为人们今后更加关注的社会问题。 但是,在这里,笔者认为,在“一胎化”政策的执行中,还必须要科学地制定相关的优生优育政策,这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中,就存在着与“优生优育”相违背的规定:
一、有关婚前检查的规定:既往,婚前检查是结婚登记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尽管有些地区和基层体检手段和措施还不是那么健全和先进,但是不可否认,这一强制性举措对优生优育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后来,新制定的《婚姻法》提出有关婚前检查要实施“自愿”的原则,致使婚检率在农村和一些欠发达地区几乎为0。这样的结果是,近年来新生儿畸形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这是一个有关民族大计的严峻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和人士的关注。尽管在有些地区已经实施婚前免费体检政策,使婚检率有所上升,但是就全国来看,形式仍不容乐观。要解决这一症结,必须尽快恢复婚前强制性体检,以及免费检查的立法。
二、在我国不少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中,都大同小异的有“夫妇双方第一个子女有残疾者,可以申请第二胎指标”的规定。应该承认,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也能得到民众的理解。但是,它与“优生优育”是像违背的。生残疾子女的夫妇如果再生一个,从遗传学的角度,第二胎的残疾几率应该仍然高于一般人群。尽管有些地区也明文规定“应排除有遗传学疾病者”,但是,在医学科学和遗传学在某些领域内尚处于知识贫乏或发展阶段的今天,上述目的很难实现。
如果残疾(包括智障)得以如此“优惠”,这不仅给一个家庭带去了痛苦,也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实际上,也是一种人为的悲哀。这样不仅做不到优生,更做不到优育。从理论上,也可能会出现“恶性循环”。
提高优生优育的科学性,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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